关于印发《息烽农村资源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等方案》的通知

2023-09-23 10:20

息烽农村资源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等方案

      息烽农村资源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息烽县农村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农村资源交易机制,打通城乡要素流动渠道,确保息烽农村资源交易有序,规范透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推进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息烽农村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力争到2021年底,建成县、乡、村农村资源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各项交易流程和交易制度,配套农村资源交易所需人员,实现农村各类资源进场交易。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组织机构1.完善农村资源交易监管组织机构。一是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机构改革职责分工,成立息烽县农村经济和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村资源交易业务的监管和指导。二是组建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联合社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息烽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监督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资源交易服务监督指导工作。三是乡(镇、街道)以农业中心为依托,建立集农村资源交易、评估、融资服务、纠纷调解为重点的乡级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站,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上报等工作。四是每个村明确一个农村资源交易服务员,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业务申请、材料上报等工作。

2.组建农村资源交易运营服务机构。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按照农村资源交易管理需要组建“息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承接全县农村资源交易服务工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农村资源交易的业务咨询和业务受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相关的业务交易部门,负责农村资源交易业务审核(复核)、信息发布,提供交易服务、合同签订、证书打印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1.息烽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监督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村资源交易工作。

(2)负责农村资源交易规章制度、交易细则等备案、审核和发布。

(3)负责农村资源交易监督与指导。

(4)负责农村资源交易纠纷调解指导。2.县农村经济和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负责全县农村资源的统计汇总。

(3)负责农村资源交易业务的监管和指导。

(4)制定完善息烽县农村资源交易规章制度、交易细则等。

(5)负责制定息烽县农村资源交易发展规划。

(6)负责农村资源交易纠纷调解工作。

(7)负责农村资源交易档案收集、归档等档案工作。

(8)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3.息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收集、发布本县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林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承包经营权及农村房屋产权等农村产权的供求信息及交易结果。

(3)负责受理本县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水域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农村产权交易。

(4)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业进行鉴证,出具《农村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

(5)负责中心有关农村产权交易制度、规程的起草、拟定工作。

(6)负责对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7)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产权交易档案的归档、整理及移交、备案工作。

(8)负责建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信誉评价体系。

(9)负责向县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及农村产权交易结果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1)县委、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4、乡(镇、街道)农村资源交易服务站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资源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

(3)负责农村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咨询。

(4)负责对交易主体提出的交易事项进行初审、上报。

(5)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资源交易业务培训指导。

(6)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资源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及上报。

(7)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资源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8)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资源交易档案的收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

(9)上级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5.村级农村资源交易服务员职责。

(1)负责本村农村资源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2)负责农村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咨询。

(3)负责农村资源交易业务申请、上报。

(三)明确交易范围和流程1.农村资源交易范围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林地使用权;

(6)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7)农村小型水利使用权;

(8)农业生物资产产权;

(9)其他农村产权。

2.农村资源交易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农村资源交易申请申请人提出农村资源交易申请,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相关批准材料、农村产权的基本情况材料等,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性,并经乡(镇、街道)农业中心(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站)审核。申请人提出农村资源交易申请并将材料交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业务受理大厅。(2)交易受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不受理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不予以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受理的,明确补充材料时限,在规定时限补齐材料的,按受理程序开展交易业务,对不能在规定时间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3)交易备案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于当日报县农村经济和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审核。县农村经济和产权综合服务中心接到备案审核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给予备案审核,并明确交易方式、是否需要评估。

(4)产权评估根据申请人及备案审核机构要求,需要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6—定价的,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交易信息公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到交易备案审核后,通过息烽县农村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公告栏、场内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公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交易意向方。公示期为3至15天(具体公示时间以备案审核批准单位公示时间为准),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标的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6)组织交易按照备案审核机构审定的的交易方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审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7)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束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在息烽县农村产权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公告栏、场内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公示,公示期为3天。

(8)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出具交易确认书。

(9)签订交易合同对于交易成功的项目,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出具交易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10)材料存档按一案一档的要求,收集整理好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资料,规范装档备查。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做好统筹协调,确保农村资源交易工作有序推进。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领导小组要强化农村资源交易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农村资源交易协调统一。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监督委员会要强化农村资源交易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资源交易有效运行。县农村经济和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要强化业务监管和指导,确保农村资源交易规范运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供销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资源交易工作,对各项农村资源需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提供政策支撑,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农村资源交易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农村资源交易监管,严格落实交易程序,确保农村产权交易规范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化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规定,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将农村产权资源纳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等纳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集中采购制度,提高村集体经济创新能力。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金融办、县供销社、县水务局等要强化对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资源交易的扶持,鼓励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入驻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农业设施、生物资产进场集中交易机制,提供公平、公正、公开—8—的交易平台,为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进场交易提供便利,引导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进场交易。

(四)强化政策扶持。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要强化人力配置,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产权评估、融资担保、交易鉴证、合同签订等配套服务。对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产权评估、融资担保、交易鉴证、合同签订等配套服务产生的费用,财政第一年给予80%补贴,第二年给予50%补贴,第三年给予30%补贴,第四年后实行市场化运行,财政不再给予相应补贴。

(五)强化监督管理。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处置和资源发包,必须进场交易,按照审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息烽利民农村产权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强化对农村资源交易全程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村资源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交易、暗箱操作等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禁止有损于交易双方公平交易行为。

(六)强化督查考核。将农村资源交易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采取“线上线下”考核同步进行,“线上”着重对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发布的通知公告、成交公告等内容进行监管;“线下”重点督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交易程序是否规范、交易合同是否签订、交易资料是否整理归档等。息烽农村产权评估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为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息烽县农村产权评估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评估机制,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推进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农村产权评估服务体系建设,组建农村产权评估机构,完善农村产权评估机制,细化评估规则和业务流程,力争到2021年,完成息烽农村产权评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产权评估市场有序发展,为农村资源交易提供定价参考,评价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提供参考。

二、工作内容

(一)组建农村产权评估机构1.组建息烽县农村产权评估中心。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按照农村产权评估管理需要组建“息烽县农村产权评估中心”负责承接全县农村评估服务工作。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评估业务的业务咨询和业务受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相关的业务评估部门,负责农村产权评估业务工作。2.组建农村产权评估专家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按照“行业专家+镇村站点工作人员+乡土人才+交易中心人员+金融机构人员(行业专家指县农业、林业、水产、水利、畜牧、科技、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专业人员;镇村站点工作人员指镇乡—10—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村信息收集点工作人员;乡土人才指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专业技术人员;交易中心人员指交易中心委派的专业人员;金融机构人员指抵押融资银行委派的人员)”结构要求,组建息烽县农村产权评估专家小组,负责非需专业资质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农村产权评估。专家评估队伍由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示。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要由农村产权评估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委派。

(二)评估方法结合当前农村产权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等实际情况,农村产权的资产评估可采用自评估、协商评估、评估小组评估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

1.自评估。对于农村产权单一,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以由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评估。其评估程序、参加人员范围等应当参照评估小组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结果于“评估中心”核准备案。

2.协商评估。对抵押融资类农村产权的资产评估,由银行、交易双方和利益第三方通过协议或协商的方式进行。其评估程序、参加人员范围等应当参照评估小组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结果于“评估中心”核准备案。

3.评估小组评估。交易双方对资产评估价值差距过大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有融资需要、融资方认可的情况;其它评估方式所作出的评估价值偏离市场价值幅度过大的情况;产权人或交易双方自愿同意申请由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的,“评估中心”评估小组可以为其提供资产价值评估。

4.第三方评估。一是对于交易情况比较复杂的,引起纠纷的,“评估中心”评估小组无法承接的。二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任期、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绩效评价。三是对于有融资需求,融资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的。

(三)评估申请条件

1.资产评估需由产权所有人、产权流出方或出让方自愿申请提出,或由流出方、出让方、受让方、利益第三方共同申请提出。资产评估申请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现。

2.申请人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或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

3.符合资产评估的其他有关条件。

(四)业务流程

1.接受委托农村产权评估中心接受业务委托,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方式、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需要委托方配合和协助等基本事项。

2.签订委托评估业务协议书县农村产权评估中心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是否承接该农村产权评估业务。农村产权评估中心决定承接该农村产权评估业务后,即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业务协议书。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协议书。

3.编制评估计划委托评估业务协议书签订后,县农村产权评估中心要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农村产权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4.收集评估资料根据农村产权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还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5.现场调查核实根据农村产权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无论项目大小,均必须履行现场调查程序,调查包括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获取农村产权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农村产权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6.评定估算根据农村产权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在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与委托方沟通后,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13—在执行评定估算程序后,由项目现场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及执行的评估程序进行内部审核后与委托方沟通,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出具评估报告并按委托评估业务协议书的要求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五)农村产权评估中心的权利义务1.农村产权评估中心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收取评估费用;

(2)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造成评估工作无法推进的,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干预评估独立判断的,有权终止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农村产权评估中心的义务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

(2)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济责任书、以前年度审计报告等。

(3)及时报告评估中遇到的相关情况。

(4)严格按计划进度完成评估任务,按时提交评估报告。

(5)履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义务。

3.农村产权评估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评估不客观;

(2)未经现场勘查,随意出具评估报告;

(3)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4)擅自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5)未按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评估项目组人员配置及进度要求

1.人员配置根据不同的评估项目及评估协议要求,做好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参与人员简介,对接好评估方法的选择,抽选专业能胜任的人员组成项目评估组。

2.时间进度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进度安排。一般情况下现场工作签订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测算市场询价整理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完成时限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与委托方沟通商定。

(七)评估收费标准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收费遵循市场化与公益性相结合、公平合理与自愿有偿的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人支付。

1.评估收费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即: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60以下(含60)定额1500元260-100(含100)3.53100-300(含300)3.0—15—4300-500(含500)

2.55500以上2.02.计算方法应收评估费=上一档评估费+本档标的物差额*费率如评估标的物低于60万元(含60万元)的,按1500元计算。

三、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依托息烽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村产权评估指导、管理和监管,制定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二是强化业务监管。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监督指导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重点监管农村产权评估是否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防范评估风险,确保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评估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评估。三是及时发布动态信息。息烽县农村产权评估中心要及时发布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指数,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以真实、客观地反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为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提供参考依据。四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定期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及时了解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监督指导委员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农村产权评估中心开展农村产权评估工作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息烽县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政策规定,根据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推进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息烽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组建农村产权融资服务机构,完善农村产权融资服务机制,为各农村产权主体提供有效的金融政策支撑,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二、工作内容

(一)组建息烽县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按照统一的农村产权融资管理建立“息烽县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业务受理,设立农村产权融资服务部,制定金融服务抵押、登记等管理办法和金融服务流程,为有效推进农村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监督指导委员会为载体,建立农村产权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完善农村产权金融服务政策。县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中心要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18—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营造金融为农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抵押贷款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抵押贷款登记的权属类别、登记内容、登记机构、登记权能、办理时限等。二是创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金融服务机构要围绕农村产权抵押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做深、做细金融服务,大力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四)建立金融担保机制。一是成立农村产权政策性担保机构,构建以抵(质)押担保及反担保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担保体系。二是组建以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为纽带的中小企业互助联保组织体系。三是加强与农业保险服务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以保单担保的金融担保机制,有效分散农业灾害风险。

(五)建立农村产权融资资金池。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展财务共享的优势,利用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的优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息烽县农村产权融资资金池。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配合,制定农村产权融资资金池管理办法,切实强化资金池风险管控,确保资金池平稳安全运行。县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中心要制定资金池具体运营办法,充分发挥资金池的杠杆效应,撬动更多资金投入到农业农村助力乡村振兴。

(六)建立农业经济主体互助融资机制。利用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机制,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收入为主线,建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一是制定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19—资金互助融资办法,建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互助融资机制,发展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存量资金效益,切实解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融资难问题,促进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持续增长。二是探索建立农民以及农业经营主体互助机制,引导农民以及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县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中心有效融资,切实解决农民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中的资金需求。

(七)建立农村产权融资抵押物处置机制。县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中心要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融资服务对象融资需求,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产品,积极开展农村产权融资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先行试点的改革成果,牵头制定农村产权融资服务抵押物的处置办法及价值评估,因融资服务对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中心在保证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户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八)建立农村产权融资服务风险保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发展农业产业化政府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将通过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中心渠道融资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农业主导产业的,纳入财政贴息补贴范围给予扶持。二是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完善融资主体抵押融资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农村产权融资服务风险。三是按照增品扩面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和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农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险保—20—障机制,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产业提供保险支持,切实降低经营风险。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业务受理经营主体农村产权金融服务,沟通产权融资的服务内容、范围、规模及资金需求。

(二)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农村产权金融服务协商的融资需求,签订融资服务协议。

(三)开展服务根据服务协议提供农村产权融资服务。

(四)资料归档服务结束后,将所有资料分类归档。并做好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主体跟踪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依托息烽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村产权金融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管,制定金融服务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

(二)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农村产权金融服务机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重大信贷风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农村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干部群众对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农村金融服—21—务改革创新提供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定期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及时了解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监督指导委员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农村产权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产权评估工作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息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为妥善调解农村产权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提高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推进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在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村调解、县仲裁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机制,规范农村产权纠纷调解行为,健全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切实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等农村产权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助力乡村振兴。

二、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按照乡村调解、县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一是调整充实县农村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补充调整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农业经济、法律、土地管理、林业等专业人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等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23—公室具体工作由县农村经济和产权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设案件授理室、和议调解室、档案会商室和仲裁庭,负责授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庭仲裁员由部门及乡(镇、街道)推荐农业经济、法律、土地管理、林业等专业人员中产生。乡(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组,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村配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负责本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二是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息烽县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高农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县供销社联合社根据县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要求,在农村产权综合服务运营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收集等服务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其他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业务流程、业务授理法律文书、工作职责等工作机制,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及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落实工作职责。按照乡村调解、县仲裁的基本要求,落实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县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业务和政策法律宣传培训,负责调解农村产权纠纷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工作。乡村纠纷调解工作组负责指导本乡(镇、街道)纠纷调解工作、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和负责组织纠纷调解。村纠纷调解员负责本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二是明确纠纷调解仲裁授理范围。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授理工作细则,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及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授理流程和范围,规范农村产权纠纷推进授理,提高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授理率。三是细化调解仲裁程序。按照申请登记,案件授理,乡村调解,县仲裁的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调解仲裁程序,明确申请登记、资料审核、授理取证、乡村调解、县仲裁各环节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纠纷调解仲裁程序,提高案件调解仲裁结案率。四是建立完善农村纠纷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落实仲裁员聘用、管理、培训机构,健全仲裁员队伍。落实仲裁庭组织方式、仲裁规则、和议庭组成方式、开庭、案件审理等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行为,提高纠纷仲裁效率,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五是建立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管理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提高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依托息烽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的领导组,压实工作责任,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强化工作调解,确保农村产权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把握时间节点。要按照年度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把握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完成各项建设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25—将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的各项政策法规编印宣传页、知识问答等发放到广播农户的手中,切实提供广农户手的政策知晓率,提高干部群众对开展农村产权改革创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农村改革创新提供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出现。切实加强农村产权纠纷调解的政策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县、乡(镇、街道)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人员参加培训2次以上。

(四)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实际从保障措施、纠纷化解等维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纳入社会治理综合防治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三农目标考核。

     息烽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为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村财县管”农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贵州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烽县推进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财务共享”理念,建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智慧“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严格按照村集体民主理财程序,全面落实村集体财务预决算、财务审批、收支管理以及村集体“三资”合同管理,采取移动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互联网+智慧财务”模式,完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机制、村集体资金集中收支管理机制、资金集中集聚效应及风险管理机制、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互助融资服务机制,推进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财县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实现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确保村集体资产保质增值和安全完整,提高村集体“三资”使用效益,为集体经营决策、农村集体产权综合服务提供支撑。

三、工作内容

(一)组建息烽县农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机构改革职责要求,组建息烽县农村经济和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按照统一的各类农村产权管理需要建立“息烽县农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服务中心”,设立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服务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财务管理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采取财务委托机制,负责完善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相关制度,承接息烽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业务。乡(镇、街道)在农业中心(村集体产权综合服务站)明确村集体财务管理和核算人员,负责本乡(镇、街道)村集体财务业务指导、审批审核等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支两委的指导下,明确专人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村集体“三资”台账、资金业务申请、村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有序有效推进。结合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业务特点、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要求,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村集体民主理财程序和制度,健全村集体财务民主决策程序,规范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运作、投资、资产购置、资产资源处置等行为,提高村集体“三重一大”决策水平。二是建立健全覆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活动、投融资活动、收益分配活动的全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管控能力,全面落实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管好用活村集体“三资”。三是集合“村财县管”财务管理和核算要求,落实财务人员职责,进一步修改完善村集体财务审批流程、现金收支、资产资源等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村集体管理水平。四是建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制度,明确财务公开内容、频率,采取在村集体公开栏公示、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告栏公示的方式推进村集体财务公示,提高村财务公开管理水平。

(三)健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智慧财务管理机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移动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采取“互联网+智慧财务”的模式,研究开发息烽县农村集体智慧“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村财县管”配套管理制度,发挥村集体资金聚集效应,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财务委托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制度,引导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县农村集体财务集中管理和核算服务中心签订财务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村集体财务集中收支、财务核算、“三资”管理、会计报表编制及税务管理等委托代理服务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面推行“村财县管”财务管理模式。二是建立村集体资金集中收支管理机制。按照村集体报账员通过移动终端身份识别、发起业务,村集体负责人通过移动终端审核、乡(镇、街道)线上审核、县财务中心审核、银行线上收付款的“银社直通”模式,建立符合“村账县管”的村集体资金收付管理制度,强化流程管理和风险管控,实现村集体资金收付便捷、安全、有效管理。三是建立资金集中集聚效应及风险管控机制。按照“财务共享”的理念,在全面落实村集体全面预决算管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村集体存量资金效益,增加村集体收入,建立村集体“资金池”,配套完善村集体资金池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村集体发展能力,增加村集体收入。四是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池”作用,健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互助融资和融资收益分配制度,切实解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村集体“资金池”放大效应,建立村集体“资金池”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服务机构,拓展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产业革命建设。五是探索建立农村生产生活资料合格经销商推荐及线上销售、采购、结算制度。采取“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农村电商”组织模式,建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农业经营主体等合格经销商推荐机制,实现优势农产品、农村生产生活资料线上集中销售、集中采购、集中结算,为农村新业态发展提供支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县农村产权综合服务领导小组、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业务监督指导委员会的统筹安排,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供销社积极配合,为推进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财县管”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特别是要完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职责,有效分离村民委员会开展行政和社会事务、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的财务职责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督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对村集体“三资”监管和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巡查和业务指导,及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对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绩效考核。制定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集中管理和考核办法,按照季度、年度开展绩效考核。在季度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被考核单位要在下季度完成整改,未能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季度绩效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应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完成整改。年度考核情况作为继续履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委托协议的重要依据。季度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考核。年度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财政局、乡(镇、街道)代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